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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先生在2006年6月为自己投保寿险产品,保额10万元,附加意外险(保额2万元)和意外医疗险(保额1万元)。2011年1月,李先生因桡骨远端骨折进行治疗,花费1万余元,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医疗理赔申请。
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李先生的外伤是在建筑工地干活时被钢筋砸伤所致。李先生投保时告知职业为行政管理人员,属一类风险职业,而2010年开始从事高风险工作,属三类风险职业。
由于李先生未及时向保险公司说明并变更职业类别,故此次意外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能按意外医疗险责任全额赔付。根据意外医疗险条款约定,按三类职业削减保额至6666.67元赔付。
意外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如被保人所变更职业,依照保险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保险公司并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按其原收保费与应收保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商报记者 宋娅
本栏目由北京商报联合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学会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