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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不该是商标法的例外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0日 0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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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海建(媒体人)

  近日,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在三个月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无效,茅台将“转正”成为国酒。据悉,贵州茅台曾申请“国酒茅台”商标9次,均被驳回。(详见今日河南商报A11版)

  原来“国酒茅台”并非合法商标。但问题是,茅台在江西、湖南等地开设的31家直营店,无一例外地都冠以“××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事实上,贵州茅台酒“国酒”的宣传词更是深入人心。既然不是合法商标,却在宣传与销售中给公众制造出事实商标的错觉,即便这是一个“意外”的擦边球,但相关酒企恐怕也难逃基本的法律责任。

  耐人寻味在于以下两个层面:一者,贵州茅台申请“国酒茅台”商标最早是在2001年9月13日,其间一共注册了9次,每次均因“国酒”这一提法涉嫌利用国家机构的名义进行宣传而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如今,赫然通过初审,名字还是原来的名字,企业还是原来的企业,法律还是原来的法律——初审通过的逻辑何在?

  二者,如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茅台将成为法理意义上的“国酒”,也是我国首个有“国+通用名称”的商标的商品,那么,只要开了这个先例,是不是意味着今后会有更多的“国烟”、“国茶”、“国糖”、“国面包”、“国牛奶”等?不然,给了茅台国字号封赐,凭什么不能给其他行业国字号称谓?

  商标法之所以慎用或避用“国”字,既在于权力与市场应坚持起码的底线,更在于“国”往往代表着公信力,而市场化的企业往往是时刻存在着各种信用风险,如同高校里的“宋山木楼”一样,一旦企业出了问题,累及的可能就是国家的信誉。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在《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里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予以驳回。”

  你爱不爱喝茅台是一回事,但能不能给“国酒”开法律的绿灯是另一回事。但愿“国酒”别成为商标法的例外,更愿商标“喝醉了”的笑话不要成为历史的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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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酒茅台”商标此前九次申请都未通过,如今,却赫然通过初审,名字还是原来的名字,企业还是原来的企业,法律还是原来的法律——初审通过的逻辑何在?开了这个先例,是不是意味着今后会有更多的“国烟”、“国茶”、“国糖”、“国面包”、“国牛奶”等?——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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