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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仍有缺陷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0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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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当前资本市场投资者权利保护工作仍显脆弱,投资信心经常遭遇打击,中小股东权益经常受到损害。即使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投资者依然深受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三座大山”的压迫。

  但在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之后、2005年新《证券法》出台之前,受害投资者仅可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即使2005年《证券法》第76条确认了内幕交易行为人对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制度,至今也没有一名投资者获得赔偿。据统计,在2005年《证券法》颁行后,仅有三起内幕交易行为民事赔偿案件,但都以原告败诉或撤诉而告终。

  投资者利益权益受损的另外一个例证是分红利益受损。据统计,1990年至2011年9月,国内A股累计融资4.3万亿元,数据显示,1990年末到2010年末,A股累计完成现金分红总额约1.8万亿元。由于普通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所分享的红利最高不过0.54万亿元。这意味着,近21年来,A股市场给予普通投资者的现金分红总额占融资总额的比率不足13%。而如果按照现在3.5%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以复利计算,21年下来的储蓄回报高达105.9%。

  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的股权文化意识包括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渐觉醒。近年来,遭受虚假陈述的投资者纷纷向虚假陈述公司及其高管和中介机构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国证监会加大对资本市场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力度,司法机关加大对侵害投资者权益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追诉力度,“带头大哥案”、“杭萧钢构案”、“广发证券借壳案”、“汪建中操纵市场案”的迅速查处便是其中的重要脚注。此外,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始起步。当然,股东的维权艺术和维权手段尚需进一步磨砺,尤其是在选择投资对象、行使表决权、团结其他股东方面的法律智慧以及行使诉权的举证能力方面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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