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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招聘节目台上录用台下翻悔 应聘者怒告招聘方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1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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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场招聘节目中应聘成功,现实中却遭拒绝,一怒之下,郭先生以小米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误工费、缔约机会损失费等近6万元。昨天,海淀法院受理此案。

  郭先生称,今年年初,他报名参加福建东南卫视的电视职场招聘节目《步步为赢》,经过多轮选拔之后,自己作为第一期求职者进行了首期节目录制。在节目中,小米公司承诺为自己提供认证工程师兼设计的工作,年薪20万元。随后,郭先生辞去原职,到小米公司报到,结果,小米公司提出面试要求,经过两轮面试,小米公司告知郭先生没有适合的职位,拒绝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郭先生认为,小米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已在公开的电视招聘节目中承诺聘用自己为公司员工,自己对此也形成了合理信赖。而后,小米公司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反悔,拒绝建立劳动关系,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因此,郭先生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招聘节目娱乐化容易坑人

  招聘类电视节目如今越来越多,这种节目到底相当于公开面试,还只是简单追求娱乐性、收视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节目定性不准确,很容易坑了求职者。

  刘铭认为,本案中,小米公司向郭先生承诺了具体职位、薪金,相当于约定了主要劳动条款,依法视为劳动合同成立。但是,他指出,很多招聘单位只是在节目中表示录用求职者,“这句话不能认定为签订劳动协议,很可能害得求职者空欢喜。”刘铭解释说,劳动关系一般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基础,简单的口头允诺,不构成劳动关系。

  刘铭提出,电视台既然提供招聘、求职这个平台,就有义务书面告知求职者,其参加节目的实际后果是什么,例如招聘公司在节目中表示录用,只是公司初步意向,还要经过其他考试,或者公司一旦在节目中承诺录用,就要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如果电视台不提供这些说明,为了追求收视率,招聘公司又在节目中发表不负责任的承诺,而且这些承诺又不构成法律关系,那么,求职者必须要自己核实情况,否则一切损失,只能自负。”刘铭认为,相关部门应该通过行政手段,审核电视招聘节目,以免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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