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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2日 22: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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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精神,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综合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二)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三)专题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四)推动并参与制定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建立信用标准和联合征信技术规范。(五)协调推进政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交换,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推动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应用工作。(六)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地方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领域试点先行。(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八)协调推进信用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工作。(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预防腐败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高法院、高检院共3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发展改革委主任、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发展改革委一位副主任、人民银行一位副行长作为召集人助手,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助手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四、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统一认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相互支持,认真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与联席会议建立相应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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