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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不改正可被责令转让股权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3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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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中国保监会于2日颁布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监管作出了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其中,《管理办法》指出,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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