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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查处彩虹精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3日 18: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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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4月,证监会对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精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近日,证监会对此案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彩虹精化存在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可能给彩虹精化带来巨额利润的合同事项。2010年11月23日,彩虹精化与深圳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绿世界)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成立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绿世界),并口头约定深圳绿世界保证彩虹绿世界销售净利润不低于10%。2010年12月12日,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星国际)签订了两份《产品销售协议》,销售金额共计19.2亿元。上述《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彩虹绿世界创造净利润1.3亿余元,给彩虹精化间接创造净利润7155万余元,接近彩虹精化2009年度净利润的2倍,但彩虹精化未及时披露这一重大事件。

  二、未及时披露彩虹绿世界与深圳绿世界商谈变更合同主体事项。2011年2月18日至23日,彩虹绿世界与深圳绿世界就变更合同销售主体事宜进行商谈,期间彩虹精化股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但2011年2月23日彩虹精化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未披露彩虹绿世界正在筹划上述重大事项。2011年2月24日,彩虹精化申请停牌。2011年3月2日,彩虹精化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彩虹绿世界签订重大意向性合同的公告。

  证监会认定,彩虹精化未及时披露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签订总金额共计19.2亿元的《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事件,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彩虹精化2011年2月2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陈永弟,监事郭健、王明章和副总经理刘科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兼董秘李化春为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彩虹精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永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李化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郭健、王明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刘科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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