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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受罚 两律师联合征集代理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4日 03: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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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文雨

  今年7月12日,宁波富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2011年2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一中院发出的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文盛)诉信联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宏基兴业技术发展公司、北京中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富邦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传票,未及时披露。2011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11】一中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直到2011年10月18日,公司才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诉讼事实。由于所涉诉讼有关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低于39.2%,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11.1.1条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宁波富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其次,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2011年3月29日,公司披露2010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后事项中,未披露上海文盛起诉宁波富邦事项。2011年8月23日,公司披露2011年半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重大诉讼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称,隐瞒8个多月后,宁波富邦才披露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从公司股价表现看,在隐瞒重大不利诉讼期间,公司股票成交价最高至2011年4月19日的18.19元。不过,截至2011年10月18日,即重大不利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公告之日,股价跌幅达8.14%,收盘价仅10.61元。此后股价持续下跌,2011年12月14日收盘价跌至7.3元。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宁波富邦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推算,宁波富邦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1年2月3日,即收到诉讼传票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1年10月18日,即发布涉及诉讼公告之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1年2月3日至2011年10月18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1年10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宁波富邦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投资者在2011年10月18日至2011年12月14日期间卖出,按买卖差额计算;如在2011年12月1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无论当前股价、卖出价格是多少,均按买入价格减去基准价9.72元/股计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宁波富邦工商注册地在宁波,投资者应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或交易记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宁波富邦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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