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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营改增试点要加强国税地税协作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5日 11: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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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8月3日发布的信息显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召开部分省(市)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部署做好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等10个省(市)工作,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配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营改增”,被外界视作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流转税制度最重要的一次变革,有助消除现行税制中的重复征税弊端,平衡中央和地方的财权。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成为国内首个“营改增”试点地区,具体试点行业锁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8月2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联合发文,敲定了8省市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北京市为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12月1日;并要求“确保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据该最新的联合发文,此番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针对“营改增”这次试点扩围,上述国税总局召开的专题会议作出具体安排,除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配合之外,还包括:认真总结上海市试点经验,深入研究改革涉及的试点行业、税制安排、政策衔接、收入归属、征收管理等方面问题,周密制定试点方案;国税总局将有序推进征管系统开发、核心设备采购、税控系统修改、申报办法调整等工作,试点地区要着重做好试点企业范围确定、征管系统准备、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税控系统推行、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培训等工作;国税总局将跟踪了解各地进展情况,指导并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据悉,营业税是地税,增值税是国税(中央和地方按75比25的比例分享),如何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以及征收机构的关系是试点关键所在。在中国,除了上海等少数直辖市,大部分省市财政、国税和地税都属相互独立的机构,在很多省市,地税和国税是两套班子,不同任务。

  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将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针对这一变化,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配合,按时完成征管资料和数据交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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