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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今年天津将不区分农业与非农业户籍,进行统一安置,实现了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
《意见》指出,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天津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天津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1年11月1日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人员退出现役时,可以继续选择老政策也可以选择新政策;2011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全部按照新政策执行。
天津将做好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免费教育培训工作。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出现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退役士兵缴纳学费的数额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出现役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同时,天津将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