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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匾标识严禁影响  居民通风采光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6日 05: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沈阳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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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彭跃东)牌匾、标识的设置直接影响市容环境的整洁、优美,为市民普遍关注。8月5日,记者获悉,刚刚出台的《沈阳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牌匾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电子显示屏应当设置在牌匾设施以下;各类牌匾、标识或者电子显示屏禁止遮挡窗户或者影响居民通风、采光。

  牌匾标识字体字序应完整规范

  《规定》提出,牌匾、标识使用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字迹清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设置的牌匾、标识及电子显示屏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老字号”牌匾应按照传统习惯书写

  《规定》提出,商业老字号牌匾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银行、邮政、电信、连锁经营、品牌代理企业、加盟企业等,已经形成具有特色经营的固有牌匾外观形态、形象标识、内容、色彩的,在不影响所在街路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设置。

  七种地区和场所禁设牌匾标识

  《规定》提出,禁止在下列地区或者场所设置各类牌匾、标识或者电子显示屏: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顶部;坡屋顶或者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构)筑物顶部;18米以上建(构)筑物顶部;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本单位自有或者租赁的场所以外;遮挡窗户或者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利用玻璃窗、玻璃幕墙设置电子显示屏。

  建筑物顶部设置牌匾“限高”

  《规定》提出,建筑物顶部设置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4米以下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牌匾高度不得超过1.2米;4米至12米之间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牌匾应当采用透空发光独体字形式,字体高度限定在1.2米至1.5米之间;12米至18米之间(构)筑物顶部设置的牌匾应当采用透空发光独体字形式,字体高度限定在1.5米至2米之间。

  牌匾伤人由权属人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提出,牌匾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匾一屏”。因设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及电子显示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权属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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