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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保委:商业预付卡"售出不退、过期作废"不合理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6日 12: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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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霸王条款的系列点评聚焦到了商业预付卡领域。这一领域的不合理条款由来已久、投诉颇多。上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学会识别商业预付卡领域中的霸王条款与不合理做法,避开消费陷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本卡一经售出,卡内金额一律不退”是常见的霸王条款之一。上海市消保委法律志愿者表示,如果是在商业预付卡的使用有效期内,卡内金额一律不退,有悖于《合同法》中有关在不可抗力情形或经营者存在违约情形下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就有强制消费之嫌;如果超过了卡的使用有效期,卡内金额既不能用也不能退,经营者就有侵占消费者财产之嫌。

  上海市消保委提示,为减少消费者在商业预付卡消费中的不合理风险,除了法定合同解除权外,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因消费者原因退卡解除合同的情形,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扣除适当的手续费或违约金后退还卡内余额,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在扣除赔偿金后退还卡内余额。

  另外,卡片工本费也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某开发区公共食堂规定,在该食堂就餐需购买就餐卡,工本费15元,卡片售出一律不退。律师认为,就餐卡系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工具,卡的本身对消费者并无价值。因此,该食堂要求消费者支付工本费属于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不合理做法。

  上海市消保委认为,卡的成本理应由经营者承担。有的经营者为了回收卡,将部分卡内金额转作押金,在押金用完后将卡收回。这种做法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押金设定要合理;二是卡的回收要方便消费者。

  此外,“本卡有效期×年,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本券限一次使用,不找零,不兑现”、“本健身会所有权修改或变更《会员章程》之条款及其细节”、“卡内小额残值不能退、不能用、不能移”等条款均属于霸王条款,涉及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财产所有权、违反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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