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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超额收益被银行独吞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5日 08: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滨海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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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款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高于该产品发行时的“预期最高收益率”,那么高出的部分应归谁呢?近日,记者采访发现,多家银行的理财产品将“超过最高预期收益率”的部分纳入“管理费”中,也就是说,超额收益被银行“独吞”。记者胡淼李婷婷

  多家银行均有“霸王条款”

  近日,记者在某国有银行发行的一款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计算及分配”说明书中看到:“如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情况下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仍超过约定的最高年化收益率,银行有权将超出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事实上,该行已在产品概述中明确表示,投资者需缴纳的费用包括投资管理费,年费率0.10%。随后,记者从多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发现,其中均提出类似“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受益人均为银行所有”的条款。

  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平等交易

  据某股份制银行负责人介绍,预期最高收益率是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之初,对该产品最终收益率的一个最高预期值,但如果产品运行期间,投资标的行情好于设计产品时的市场行情,就极有可能到期收益率高于最高预期收益率,而结构性理财产品在这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超预期收益银行独吞”现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财经专家认为,首先,这与银行、投资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有关。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认识不够,对银行的了解更多停留在储蓄上。其次,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也是导致不公平条款大行其道的一个原因。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在资源、信息等掌握上相比投资者更强势。

  投资者很难获得相应权益

  “投资者可通过公开的网络银行、银行营业厅等多种信息渠道了解‘实际收益率’,一旦发现收益率超过最高预期收益,投资者需及时询问。”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律师告诉记者,“不过投资者作为资金的所有权人,超预期的收益应该属于投资者,但如果有另行约定,如投资者认可并签署了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和合同,银行则会根据二者的合同关系全部占有该部分收益,投资者等于自动放弃了对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然而,目前国内的银行理财产品中,格式合同印记明显,投资者如果想要购买某款理财产品,除了少数可以协商,大部分都还是要接受这个合同的。因此,投资者很难获得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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