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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分红通知书派发迟延被告 赔偿客户200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5日 10: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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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河南频道8月15日讯 大河网报道: “当初他们办事效率高一点,大家都省事儿了!”三门峡市民马女士告诉记者。近日,三门峡中院二审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赔偿客户损失2000元。

  马女士经由灵宝邮政局阳店支局购买了一份分红保险,因分红通知书派发迟延,马女士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和该邮局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向两被告索赔3500元。

  马女士的保险合同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应于2009年5月16日向马女士支付当年红利。然而在规定期限内,马女士并未收到分红通知书,经马女士多次催要,该邮局于2009年10月21日将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送达马女士手中,告知马女士红利情况。

  马女士认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而邮政局没有资格办理保险业务,且保险合同具有欺骗性,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3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该保险合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退还马女士基本保费9884元、红利331.34元,驳回马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马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服,向中院上诉请求解除双方保险合同,退还1万元基本保险费,赔偿3500元损失。

  经过二审调解,马女士与保险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一次性赔偿马女士2000元。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在该案件的二审调解中暴露出保险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作为兼业代理人的邮政局的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无法给予客户正确的引导;保险公司对于客户缺乏跟进沟通,服务缺位。因而给客户造成时间、精力、财力上的损失,对此,该保险公司确实应当承担过错。线索提供杨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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