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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刘璐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积极性大为提高。我国境内市场2011年度共有1348家上市公司实现现金分红,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7.6%,比2010年增加了317家,占比提高了7.6个百分点。现金分红金额为3900.6亿元,比2010年增加了876.6亿元,增幅为28.99%。分红金额占当年净利润的比例为25.8%,比2010年提高了2.7个百分点。上市公司分红实际支付股息率1.82%,比2010年提高了0.68个百分点。
以蓝筹公司为代表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为例,2011年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占上述公司家数比例接近90%,现金分红金额占同期全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85%。2011年,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实际支付股息率为2.35%,横向比全部上市公司整体水平高0.53个百分点,也高于美国同期标普500指数2.11%的水平,纵向比2010年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高0.76个百分点。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大型国企类和银行类上市公司中,2011年大型国企类上市公司实际支付股息率为2.63%,银行股为3.08%,均明显高于市场整体水平,同时也高于境外主要成熟市场1.5%~2.5%的水平。其中,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2011年的实际支付股息率分别达到3.20%、3.55%、4.34%、5.00%、4.67%,均显著高于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水平。
但记者也发现,尽管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回报股东,但受制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当前仍然存在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我国资本市场大股东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难以真正重视对中小股东的回报。大股东控制了上市公司的决策权,决定了大股东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将流动性极强的现金掌握在自身手中。因此,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的利润分配,更多的是满足监管部门对公司现金分红的监管要求。
二是我国长期以来存在上市公司不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特别是现金回报的弊病。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方式、过程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存在公司章程中无现金分红政策或者规定未得到执行的情形,中小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决策的意愿不强等。
三是红利税的征收也严重困扰上市公司分红热情。当前,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规定计征10%的个人所得税。此政策降低了上市公司分红意愿,投资者宁愿通过买卖股票赚取差价获得收益,而不是通过红利获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