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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无法现金分红需经股东大会通过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6日 09: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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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16日电 上交所今日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实施现金分红(上市公司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等特殊情形的除外)。根据意见稿,上市公司一般可以选择以下4种股利政策之一,作为现金分红政策:(一)固定金额政策。确定在未来一段期间内每年发放的现金红利为固定金额。如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足以发放,可以从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中支付。(二)固定比率政策。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固定比例发放现金红利。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提。(三)超额股利政策。在按固定金额政策或者固定比率政策支付股利的基础上,如同时满足利润增长和可支配现金增加等条件时,向股东附加发放额外现金红利。(四)剩余股利政策。上市公司根据未来投资项目和资金来源测算出所需的内部筹资额,从未分配利润中予以扣除后,将剩余的未分配利润作为现金红利分配给股东。(中新网证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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