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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新规拟明年施行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7日 11: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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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红比例低于30%要公开原因

  ■ 高分红公司再融资享绿色通道

  ■ 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回购股票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要披露原因,分红比例不低于50%可获再融资、并购重组等“绿色通道”待遇。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将在8月30日结束,拟明年施行。

  《征求意见稿》指出,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实施现金分红。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征求意见稿》强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原因。

  上市公司当年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之比不低于50%,且现金红利与当年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人行公布的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同时通过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使投资者能够合理预期上述两项指标可持续的,上交所将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公司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上交所将在所承担的相关职责范围内给予“绿色通道”待遇。

  《征求意见稿》表示,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特别是每股市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仍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

  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新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所确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应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载明的股东回报规划、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承诺保持一致,维持现金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例外情况下无法贯彻既定现金分红政策,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要求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比例低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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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WIND资讯统计,简单剔除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后期在主板上市的“601”等板块外,10年以来尚未分红的公司仍达245家。其中,自上市以来便未进行过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有47家,包括如ST金杯、SST中纺等在1992年就已经上市的公司。

  以ST金杯为例,虽然其自1992年上市后,业绩便出现一年好二年平三年亏情形,但在1997年至2000年其净利润均超亿元且连续稳定增长时,公司仍从未进行现金分红。同样,自上市后连续15年未进行过现金分红的还有襄阳轴承。

  另外据WIND资讯统计,在未剔除新股及次新股的情况下,三年内未进行分红的上市公司共计801家。

  (记者肖年红)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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