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本人于2013年1月24日在济南新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新华顺)发货物至莱阳代收了货款,因过年回家未能及时去取代收的货款,而于2013年8月28日去新华顺取货款被告知货款已不能领取,
1、新华顺工作人员先是以告知货款已被领取为由拒绝付款(疑问:托运单是作为代收货款唯一的取款凭证怎么可能就以发放)
2、新华顺工作人员又以代收货款超出取款时间拒绝付款(疑问:在托运合同中新华顺并没有注明代收货款取款有时间限制)
3、新华顺工作人员还荒谬的以货物等同于货物价值(即:托运单上的代收货款金额)为由以托运合同上第9条说的超过一个月不查询货物(代收货款),就视为货物(代收货款)无异常
以上情况都与新华顺工作人员进行过交涉,但对方任拒不付款,也向新华顺工作人员表明会投诉他们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其工作人员表示无所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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