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年初时,公司为职工在携程网办理了一万元礼品卡,期间我在携程网上做过几次产品预订,我的礼品卡账户明确标注到期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临近年底,我再次登录自己账户时发现,本应还有3100多元的礼品卡余额显示为零。我询问客服,他们答复:我的礼品卡于2013年11月30日就已到期,余额部分作废,不能继续使用。还说,我工作过的公司与携程有协议,这批卡2013年11月30日到期。经与其协商无果。
个人观点:企业向我提供旅游福利,自提供之日起就由我本人管理和支配。此次单位旅游福利的具体形式是携程旅行网的礼品卡,卡内的余额属我所有,是我的个人财产。携程网给礼品卡设定使用期限,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过期后卡里余额不退还则是违法的,因为卡内余额的所有权是归持卡人所有的,携程此举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办发〔2011〕25号《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携程网违反上述规定,礼品卡有效期设定不足一年,涉嫌违规。做为携程用户,当初我已经在客户信息中完善了手机联系方式,在涉及到客户重要利益的时候,携程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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