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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单位: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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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京东订单编号: 1121311709 商品名称: 夏普(SHARP)LCD-46LX640A智能液晶电视 情况说明:在浏览此商品时,商品详细介绍页面中明示商品销售价格为人民币:5999元,下单购买并完成付款时,实际支付金额为人民币:6999元。 本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认为此商品存在价格欺诈,要求赔偿。 本人现主张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997元。 主张要求的依据:2013年10月25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规定如下: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欺诈行为的界定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 第四条 以虚假的"消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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