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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报道:世界贸易组织日前作出裁定,称中国限制包括焦炭在内的主要原材料出口的做法“违规”。这一裁定恰逢中国入世十周年,突出地说明现行国际经贸规则并不完全公平,中国入世时被强加的某些不平等条件的副作用正逐渐显现,而中国运用国际经贸规则的水平也尚待提高。
2002年1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这在中国外经贸发展史中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经过十年实践,无论是对中国本身还是对其贸易伙伴,此举的收益和冲击都已得到了充分展示。总体而言,入世十年以来,中国及其贸易伙伴走上了双赢之路,中国出口、进口增速双双高居世界之冠便是最好的证明。
然而,中国有能力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环境下赢得更大市场,并不意味着中国可以对现行国际经贸规则的不合理、不公正之处视若无睹、忍气吞声。在这场中国与欧美原材料出口限制之争中,中国为什么初战失利?关键是在中国入世时被强加的不平等条款。本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明文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了保证供应国内工业等目的而限制原料出口,但日前世贸组织专家组报告仍然裁定中国限制9类原材料出口违规,其主要依据便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原则上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尽管附件列举了84种可以实行出口税的产品,其中包含黄磷、锌等此次争端产品,但限制条件非常苛刻。
事实上,《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类似的不平等条款还不止第十一条,还有第十五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第十六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第十七条(WTO成员的保留),准许其它世贸组织成员方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12年内可对中国特定产品实施过渡性保障机制,令不少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摩擦中痛感“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而此次失利连同以前遭遇的类似问题向中国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即争取修订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不平等条款,让中国名副其实地享受世贸组织成员的全部权利,扫清中国产业和对外经贸自主发展中的隐患“地雷”,同时提高运用国际经贸规则的水平。
当然,指出上述条款的不平等性质并不等于据此全盘否定中国的入世决策及其成就,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暂时的妥协是为了长远的发展。十年前,为了给整个对外经贸赢得更可预见的发展环境,中国在入世时被迫接受了部分不至于颠覆全局的不平等条款,但随着入世后中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地位提升、谈判能力增强,外界不能指望中国永远忍受上述不平等条款,更不能指望中国接受新的不平等条款。
不仅如此,在这次原材料争端中起诉中国的美欧需要记住:美欧自己是全世界出口管制体系最严密、最庞大的国家,假如中国在这次争端中终裁失利,那么,中国也可以在适当时候将美欧出口管制体系诉诸世贸组织,美欧不要以为同一规则可以只约束别国而不约束自己。(特约撰稿: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梅新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