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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9月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为什么要对商标法做修改?意见稿对现行商标法有哪些修订?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修改
我国自1983年出台商标法后,曾于1993年、2001年两次对该法进行修改。对于这次修改的原因,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对本报记者介绍说,对于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发达国家几乎年年修改,我国是集中修改,这与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发展同步的特性分不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要相应地修改相关的法律内容。
李顺德说,我国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是围绕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为了复关(恢复中国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修改的。第二次是为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了加入世贸组织修改的。如果说前两次修改是为了与国际接轨,那么这一次就是由于自身发展需要而修改的。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而商标法执行这么多年,有些规定已不适用实际案例。比如现有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必须是两种以上颜色的组合色,单色商标不受保护,这次意见稿把范围扩大了,不仅单色可以注册,连声音也可以注册了。还有,一些外商认为我国对假冒伪劣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都不够,这次意见稿中对此进行了修订。
意见稿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将商标法的内容又往前推进了一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总体观之,意见稿提高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增强了商标注册和商标权行使中的诚信义务。他分析说,意见稿扩大了注册客体和注册方法的范围;对于相关保护措施做了明确规定,比如防止权利人滥用救济措施、明确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原则;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但也有不理想的方面,比如,还没有彻底解决现行商标法“撤销”和“无效”程序混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