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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改革会不会成变相加薪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2日 14: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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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组织研究、拟订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方案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据悉,此番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在保证与GDP相匹配的原则上,将重点提高基层公务员的收入水平,缩小系统内收入差距,同时摒除“单纯以官衔职务定薪酬”的僵化模式,推动职务与职级并行定薪。(《京华时报》11月10日)

  中共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要求。《建议》刚刚出台不久,就拉开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序幕。在公务员工资改革中向基层公务员和普通公务员倾斜,在一定范围内体现了公平。但按正常的财富分配逻辑,公务员工资改革,应该在社会平均工资得到进一步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率先以公务员工资进行改革,追求的是公务员系统内部的公平。这个小公平,应该服从于社会财富分配的大公平。

  按基本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公务员工资应该基本等同于社会平均工资。事实上,西方民主国家在确定公务员工资标准时,参照的都是社会平均工资。因为公务员工资全部来自纳税人。如果公务员平均工资超过了社会平均工资,就意味着公务员过多地占有了社会财富,甚至可以直接和腐败挂钩。我国《公务员法》也规定,“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而所谓“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在不同行业中又相差甚远。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议》中“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努力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应该是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的前提。

  仅就企业而言,不同行业工资收入的差距,其实远甚于公务员内部的差距。按著名经济学家、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提供的数据,我国最高收入行业(主要集中在垄断行业)与最低行业的收入差距扩大到15倍。这种悬殊的状态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导致社会贫富分化,一些工资收入微薄的阶层自然会产生“相对剥夺感”。城乡公务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公务之间,尽管在工资收入上也有一些差距,但肯定没有15倍。缩小行业之间的分配差距,应该远比解决公务员系统内部的分配问题更为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