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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新规今日起实施 遇纠纷可90天内投诉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1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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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商报、台州商报消息: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于今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个旅游投诉方面的法规,与原《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60天相比,该《办法》将投诉时效期延长至90天。

  《办法》规定,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算起的90天内,游客都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投诉。此举意味着新《办法》对投诉时效的起始日做出明确的界定,同时延长了投诉时效,更好地保护了游客和旅行社的权益。

  根据规定,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同时,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明确是否调解成功的处理意见,避免投诉“有投无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