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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3日 09: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
来自吴江市法院的信息显示,2008年11月14日起,由于陷入经济纠纷,博京大厦所在地块被判决查封。本报记者在吴江市国土局采访查询得知,截至上周末,这一地块仍未解封。
根据法律规定,被查封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流转,即在查封期间,土地上的房产不能进行交易。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在交易发生的时点,唐骏所购买的楼层另有其主。一位接近博金的人士向本报透露,在2009年7月,也就是唐骏签署购房合同时,博京大厦一到六层的产权属于博金置业原大股东俞某。
早在2007年6月,俞某曾与盛某签署过一份股份转让合同,其中约定:作为博金置业原股东的俞某将其70%的股权转让给盛某、房某,与此同时,这笔折合1400万元的资金则以购房款的形式,买下了博京大厦一至六层的商铺。
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双方合同原约定于2008年3月商铺交付使用,但由于资金困难,商铺无法交付,俞某于2008年11月将博金置业告到了苏州市中院,2009年6月30日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博金置业将购买商铺的款项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俞某,双方合同终止。
而在此之前,即从2007年6月至2009年12月,按照法律,博金置业并不拥有买卖这些商铺的权利,但博金置业和唐骏之间超过亿元的交易恰恰发生在这一时点。
一个不知是否巧合的地方是,所有15笔按揭贷出的信贷资金总额是1.4729亿元,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数据,博京大厦的总投资为1.3亿元左右,数额比较接近。
相互还款的买房者们
另一个疑点,在于这些购房人之间的关系。
据本报记者了解,在银行内部自查中发现,在不同借款人的还款来源上,曾经有部分来源出现一致。
比如,唐骏在2010年5月及6月两期还款来源为另一名贷款人王某;施某、汪某、阮某、唐某四名借款人中曾在2010年6月由同一人代为办理还款;施某、阮某、尤某、王某等四名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曾为钱某;王某曾为另一个贷款人周某归还过一期贷款;万某、周某、祝某曾由邵某代为还款。
这种交叉还款的现象显示,这些购房者互相认识且发生金钱往来。公开信息显示,与唐骏共同购入博京大厦物业的王某和周某,曾经与唐骏一起共同参与苏州工业园区格瑞特泥科学与应用技术研究院的投资管理。而唐骏和王某曾在上海接待来访的山东省梁山县县长带领的当地招商团队。
在银行对这些还款来源的跟踪回访中,上述购房者解释称有些是朋友关系代为还款,有些称互相有业务往来欠其贷款故代为还款,亦有三位购房者来自同一个企业,也有未能联系上当事人的,如唐骏和王某两人。
“即使在商铺购买中,购房者都互相认识并互相还款的情况极为罕见,”一名从事信贷多年的银行信贷部门人士分析称,“如果有这种情况发生则需要提高警惕,进一步调查他们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排查假按揭的可能性。”
据记者向此案相关嫌疑人王某的家属了解,王某和开发商盛某从小一起长大,而且警方在侦查中把其中数名购房者定义为“王某的亲友”,在王某的安排下,与博金置业签订了“虚假购房合同”。
但是贷款银行方面认为,这些疑点尚不能作为证明这批贷款是“假按揭”的有力证据,银行认为在还款来源上“并未发现这批按揭贷款存在明显的虚假按揭特征”。
吴江市建设局的相关人士告知本报记者,甄别购房合同是否造假的一个方式,就是看是否有在该局开发办进行网上备案合同,而银行在自查过程中也对这一项进行了审查。
银行自查称,在贷款审查审批阶段,边某、周某、祝某、万某四人购房合同开发商已经网签备案,但对购房的另外9人有无网签备案则没有提及。
根据本报记者核实,在已经办理网签备案的四个人中,有三人购买面积在110平米以下,另一人的购买面积约为654平方米,而包括唐骏在内的其余购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购房者的网签备案情况,都未提及。
骗贷资金流向高利贷
警方侦查发现,“虚假购房”只是一系列事件的起点。
此案案情分为三个部分,其一是虚假增值税发票向银行贴现融资,其二是签订虚假购房合同骗取贷款,其三为非法放贷。这三项罪名之间互相关联,第三项非法放贷的资金中有近3600万来源于第一、第二项获得的信贷资金。
在信贷资金一再收紧之下,一条由信贷资金出发,流经开发商和中间人,转入地下高利贷市场的路径,由此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