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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撇清“伪造门” 称都是小股东干的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4日 09: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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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3日晚,针对近日媒体对华远地产涉嫌伪造公文的报道,华远地产发布澄清公告,并表示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通报的1001工厂项目所出现的伪造公文事件与华远地产并无关联。

  此前,媒体最大的质疑就在于,此次伪造公文的事件中,华远到底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是不是直接参与了造假活动。此外,华远为何在该地块被调查的关键时期,却将其持有的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80%股权悉数转让,并且在转让公告中对所了解的问题只字不提。

  都是小股东干的

  大股东华远撇清关系

  对此,华远地产的公告中这样解释。2006年9月22日,原北京华远(即借壳上市之前的华远)与立丰公司(2007年伪造公文时持有问题公司20%股权)签署的《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中约定,由立丰公司负责办理各项地方审批手续,包括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取得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负责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1001工厂项目全部拆迁工作,使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具备以上条件后,原北京华远负责后续的项目投资及开发建设工作。在御海公司完成前期手续及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前,御海公司由立丰公司控制并负责管理。

  此外,为防范立丰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间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2007年6月10日,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了如下原则:在立丰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间,未经原北京华远书面确认的一切文件均不对原北京华远发生效力,相关后果由立丰公司自行承担。

  由此,华远地产认为,鉴于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约定由立丰公司办理与土地有关的手续;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约定由1001工厂办理军队内部建房报批手续。华远地产与备案资料更改嫌疑无关。

  对此,有业内人士就认为,即使华远地产的确没有直接参与伪造公文,但是其身为问题公司大股东,理应负有监督的职责,出现伪造公文这么严重的问题,而公司却毫不知情,至少说明公司在监督管理上存在很大问题。

  “只字不提”源于一纸合同

  理由勉强刻意规避应谴责

  而对于为何在该地块被调查的关键时期,却将其持有的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80%股权悉数转让,并且在转让公告中对所了解的问题只字不提的问题。

  华远地产则称,2009年7月22日,合作方1001工厂致函御海公司,告知“国土资源部在西安土地检查工作时发现办理合作项目土地手续时,备案资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调查处理。”华远地产收到上述信息后,立即要求立丰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而鉴于出现了上述问题,且立丰公司未按《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全部义务的履行,导致1001工厂项目无法如期进行开发建设。为保护公司利益,华远置业向立丰公司提出了终止合作的要求,并于2009年12月将华远置业持有的御海公司80%股权退回了立丰公司。因此华远地产认为自己及其股东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华远地产未作信息披露。

  不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晓柯却认为:“华远地产不予公布转让原因的理由是说不过去的。”他认为:“华远地产作为当时问题公司的大股东,对公司的所发生的一切问题都负有连带责任,不能说因为与小股东签署了委托管理协议,就能把问题推脱的一干二净。尤其是华远地产在明知下属公司出现伪造公文这么严重的问题,却还在相应的公告中毫无提及,更说明其是刻意回避此事,而这种恶意的规避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很恶劣的行为。”

  “按照华远地产的逻辑,虽然公司当时是大股东,但是因为与具体操作此事的小股东签订了《合作开发补充协议》,所以出了什么事情华远都会平安无事,因此也就不用做出相应的信息披露了。而实际上,作为大股东的华远地产却并不能因此逃避有关责任,就像2个人一样,一起做了一件事情,结果肯定是要共同承担的,尤其是出力多的那个人。至于签订的《合作开发补充协议》,如果出现问题,华远的损失是可以找到小股东要求赔偿的,但这不是华远不予公告转让原因的理由。华远当时选择不公开多少还是存在侥幸心理,是在打擦边球,其当时的公告至少是不完整的。如果什么事情任凭自己判断没问题就不予公告,那么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又有何意义呢?”

  而华远地产的公告也显示,因为伪造公文一事,2010年8月2日,华远地产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通知,1001工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一为御海公司、被告二为立丰公司、被告三即为原北京华远。原告要求与被告一解除《合作建房合同》、并要求被告一交还项目土地、没收500万元项目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具有给付内容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当初投入的近6000万元资金华远现在也只收回了4300万元。如此看来,华远地产表示的自身及其股东权益并未受到损害的问题值得商榷,而这更表明了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此外,8月23日任志强在其微博中写道:“新闻总在报道各种商品造假事件,如大米,看来中国市场最缺的是契约精神。诚信是契约中的核心,而中国从上到下都让社会失去了信任。诚信又如何能在法律的有效约束下变成社会发展的基础呢?失去了诚信自然就不会有信仰了。”而法学专家对于华远刻意规避某些信息的披露也认为,华远这种缺乏诚信的信息披露理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不知提及诚信的任总对此又作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