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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美上市公司面临集团诉讼风险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4日 14: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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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门票易得,但在适应美国法律制度和理念上,还有待提高。图为2007年4月3日,美国纽约时报广场的纳斯达克大型电视屏幕,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在中国北京“遥控”敲钟开市。 资料照片

  2004年以来,在美国遭遇集团诉讼的中国上市公司数量,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相当数量的中国在美国上市企业曾遭遇证券欺诈集团诉讼案件,法律专业人士表示,集团诉讼已经成为中国在美上市公司无法回避的风险,有关企业应做好相应的准备。

  集团诉讼:美国法律制度中的“狠角色”

  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在美国上市的企业总共为284家,曾遭遇证券欺诈集团诉讼案件的公司包括中国人寿、江西赛维、侨兴环球等25家,即8.8%的中国企业曾遭遇过集团诉讼,而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这一比例更是高达17.2%。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从事海外诉讼业务的律师慎凯介绍,集团诉讼,是指共同的受害方中的一人或数人为这个集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的效力作用于集团的每一个人。

  集团诉讼制度是美国法律制度的“特产”,反映了美国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独特性。根据美国法律,集团诉讼必须有100人以上的原告,赔偿金额必须超过500万美元,赔偿理由必须相同或非常相似。由于从经济的角度,单个投资者因投资受到侵害,诉之于法律救济手段不现实,集团诉讼制度就为他们开辟了实现请求的道路。单个投资者的小额损害加在一起就成为巨额损害,作为违法案件,就巨额损害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就相应增加了。

  S E C (the U.S .S ecurities andExchange Com m 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负责主要执行证券法律的联邦机构,有权对证券违法行为采取暂停交易、终止上市等行政措施。由于SE C也没有足够的人员和资源来监管所有的证券违法行为,因此近年来美国对上市公司施加的金钱惩罚中,大部分是通过证券集团诉讼完成的。美国在司法程序和实体法上进行鼓励受害投资者提起集团诉讼的设计,也为集团诉讼提供了现实的保障。在20世纪70年代,联邦法院的判例奠定了“市场欺诈理论”,受侵害的投资者不需要亲自提供证词,只要有记录证明其交易时间是在虚假陈述之后,即可建立欺诈与交易的因果关系,这一理论的建立为证券集团诉讼的启动扫清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