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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追讨“露露”独家使用权 3亿转让费或打水漂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3日 09: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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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亿无形资产一直与前控股股东“共享”至今

  承德露露“三会一层”忠实勤勉责任遭拷问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在商标权方面的关系可谓是错综复杂:控股股东可能将商标作为套现工具;也可能用作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有力武器;当上市公司遇到运营危机时,商标甚至还能起到力挽狂澜的作用。承德露露的原控股股东则是鱼与熊掌兼得,不仅从商标转让中获利套现3亿多元,商标转让后还持续使用其高达4年之久。

  《证券日报》记者致电承德露露,该公司证券部员工声称公司目前不接受任何采访。同时,该员工还表示,若是公司有接受媒体采访的需要和准备,会主动联系媒体,除非是事情已经明朗,或者类似形象性、广告性和宣传性的事情才会接受媒体采访。

  究竟承德露露能否追回“露露”商标独家使用权?在“露露”商标被侵权的整个事件中谁应为此负上责任?

  两份许可协议或为无效原董事长难逃责任追究?

  8月10号,承德露露发现两份与公司之前公告的《无形资产转让协议》不符的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和《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同时,公司发现市场上陆续有侵权产品,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

  在经过核查后,承德露露认为:公司前董事长兼控股股东王宝林未执行回避制度、未经过合理授权私自签署合同,是造成公告中所提及问题的直接原因。

  根据承德露露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和《企业名称许可协议》两份协议无效的理由是:两份合同均是公司前董事长王宝林在没有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程序,在未经授权情况下签署的协议,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下签署,属于王宝林的个人行为;公司与露露集团签订的《无形资产转让协议》仍为承德露露与露露集团双方之间有关商标事宜的唯一有效协议。

  同时,王宝林所签署的两份协议直接违反了之前经过严格程序审议批准的《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及相关内容;且露露集团向露露股份出具过《承诺函》,承诺在《无形资产转让协议》执行完毕后,不使用《无形资产转让协议》所涉及的“露露”商标、专利、域名、企业及商品条形码等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