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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资委否认“千亿元铁矿三亿贱卖”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3日 09: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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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卖疑云背后存股权之争

  近日,一家钢铁企业“以低价购买铁矿”的消息被炒得沸沸扬扬。

  9月10日,西钢集团首度对此事进行回应称,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不存在“卖”的问题。黑龙江省国资委也表示,西钢改制始终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程序依法合规推进。

  千亿铁矿三亿卖——这一令人震惊的消息直指黑龙江省西林钢铁集团在民营化改制的过程中,以3亿元的价格获取了价值上千亿元的铁矿。

  消息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各方口诛笔伐,不少人大呼“卖得太贱了”。

  9月10日,西钢集团在哈尔滨市举行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矿权事宜通报会,澄清“贱卖铁矿”的种种质疑。

  西钢通报“贱”卖概念有误

  此前,有媒体曝出,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辖区内的翠宏山铁矿曾被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和有关部门认定,其储藏的矿产资源价值超过千亿元,而民营化改制后的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竟以3.1亿元的探矿权价得到该矿97.5%的股份。

  据媒体报道,“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室2009年4月印发的一份建议称,‘翠宏山铁矿是逊克县最具优势的矿产资源之一,储量丰富……总资源储量在800亿元人民币以上’。”“翠宏山矿业内部一位高层称,‘在2010年2月,按照狂产品市场价格计算,翠宏山铁矿的价值在2000亿元至3000亿元之间’。”而西钢在改制时“向财政缴纳的3.1亿元探矿权价款,有矿业专家表示,这只是对国家前期勘探投入的弥补,不代表该矿的价值,不能说这个矿的价值就是3.1亿元。”

  对于“贱卖”的说法,西钢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苗青远说,这其中有几个概念错误,首先,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不存在“卖”的问题,而是由黑龙江省政府为招商引资而主导的合作开发。按照2004年2月4日黑龙江省经委会议纪要精神,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以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权益入股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伊春林管局以林地资源补偿费入股一样,都是以国有股的形式和西钢等股东合作进行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开发建设。

  据了解,2006年9月6日,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和翠宏山矿业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明确省六院以探矿权价款入股翠宏山矿业公司。探矿权合作开发权益价款定为5.6亿元。2009年6月25日,省六院将该探矿权权益注入翠宏山矿业公司。2009年7月7日,翠宏山矿业公司依法履行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变更后,省六院暂定占翠宏山矿业公司15%的股权份额,待矿山投资总额确定后,再调整股权比例。

  对于“千亿矿山三亿卖”之说,通报会指出,探矿权合作开发权益价款是5.6亿元,而不是3.1亿元。该矿全部金属价值量,没有任何权威部门进行评定过,所谓价值千亿元并无科学依据。同时地下矿山的开发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复杂过程,需要考虑矿山建设投入,巨大的采选成本,市场形势的多变,获得矿山探采权并不意味已经获得全部资源价值,而需付出高昂的后续开发成本。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因为埋层深、地表水文环境复杂,其开采成本较国内大多数铁矿要高。同时,该矿处于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其环保投入更是无法估量。

  参加通报会的业内专家在会后对记者说:“探矿权价款不是矿山价值,不能把探矿权价款和矿山价值二者进行简单的数据对比。”

  此前有说法认为,按照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改制时所属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而翠宏山铁矿转让探矿权时显然没有按此规定办理,而是在西钢集团改制完成后才做的。

  对此,苗青远称,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问题上,按国家规定,招拍挂不是唯一的合法程序。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是西钢的接续资源,而且该矿的开发是黑龙江省政府主导下的股份制合作开发。该矿符合国土资发〔2003〕19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文件第十条第二款,即“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接续矿区,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是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按照正常工作程序将探矿许可证下发给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省六院将该探矿权权益按照省经委会议纪要精神和《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注入翠宏山矿业后,翠宏山矿业正在按照正常法律程序申办采矿许可证。

  对翠宏山铁矿被质疑贱卖一事,黑龙江省国资委表示,西钢改制始终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程序依法合规推进,不存在新闻报道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