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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2日 16:0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创业板频陷“突击入股”质疑漩涡,监管层加大监管力度,发行审核趋紧。
记者11日从有关人士处获悉,在最新一次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上,证监会在新的内部规定上要求延长“突击入股”的锁定期,招股说明书刊登前1年内入股的,锁定期从之前的1年延长至3年。
终结造富神话
在企业上市IPO前夜突击入股,解禁期后获得数十倍的投资回报,创造了资本市场上不断出现的“造富神话”。
对此,证监会一直非常重视,并在多次内部会议上严令各方“高度关注”,并拟通过延长“突击入股”股东锁定期等措施妥善解决。
与此同时,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保荐人应重点分析新进股东的情况及其与原股东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如遭举报,审核将受重大影响。
在创业板开板前,基于鼓励和培育本土PE的初衷,证监会在审核“突击入股”时放宽了有关限制。根据2008年10月执行的新股上市规则,对于在发行人刊登IPO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之前的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发行审核趋紧
眼下,随着创业板“突击入股”问题呈普遍化趋势,证监会还将重点审核创业板股权大额转让中资金来源的问题。
一位近期参加培训会的保荐人透露:“近期,某申请人股东中有一名尚在读大学的自然人股东,证监会发现其在上市前突击入股,于是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其入股的原因和资金来源。”
另外,证监会要求,在创业板公司上市材料申报中,应准确申报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持股时间、数量及变化情况、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还需要披露最近5年的履历,法人股东要披露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对于最近6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要披露其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新增股东背景等。同时,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高管之间、与本次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等影响也要详细披露。
针对审核过程中引入新股东的问题,证监会认为,虽然去年存在光大银行、杭州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安排了私募,但原则上,在审核过程中股权不得发生变动。引入新股东(增资或老股东转让)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增资扩股方面则需要延期审计。(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