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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9日 16: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晨报
□晨报评论专栏作者 杨涛
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透露,《广告法 (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此次修法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这被媒体解读为,“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2月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就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给名人先戴上了一个紧箍咒,现在《广告法》修改则准备扩展到名人代言的所有广告,从规范广告市场的角度来说,确实值得期待。
美国影星雪儿肯定会后悔没有来中国代言广告,因为她不过是被证实没有使用过所代理的美容品就被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当然,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则更会羡慕中国的名人,他由于为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竟然被判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而中国的一干名人,比如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巩俐代言盖中盖口服液等等,你听说过哪个受到了惩罚?而普通民众往往就是因为对名人的喜爱,“爱屋及乌”地选择了那些虚假商品,你能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没有责任吗?这就怪不得《广告法》修改的消息传出,引发网络上一片欢呼。
名人做虚假广告之所以“吞舟是漏”,根源就在于现行法律存在漏洞。《广告法》将承担责任的主体规定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另外,“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就缺少了个人代言广告的问题。此次修法意在堵塞漏洞,新增加了一个主体,即“广告其他参与者”,如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在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上就有法可依了。
但要追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则显然是媒体的误读。即便是《广告法》修改后规定了“广告其他参与者”,但是,现行《刑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仍然只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换句话说,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广告法》并不能单独规定犯罪与刑罚,何况,《广告法》在法律位阶上地位比《刑法》低。因此,在《刑法》没有修改以前,追究名人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仅是一纸空文。
即便是追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恐怕也不会那么简单。《广告法》在修改中增加了“广告其他参与者”的主体,的确为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名人扫清了法律障碍。不过,“徒法不足以行”,名人在社会上聚集了大量资源,他们与官场和商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岂是那么容易扳倒的?从以往揭露出来的一些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例来看,大多是媒体和公众揭发的,极少有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查处的。如若执法机关监督机制仍然不完善,我们能指望他们雷厉风行地执法吗?
民事责任上更麻烦。增加了“广告其他参与者”的主体,消费者具备了向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起诉的基础,不过,《广告法》寥寥数言,却无法解决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困难。例如,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到底需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如何解决消费者分散、众多以及小额诉讼的问题,消费者难以举证时能否举证责任倒置,等等。恐怕这些都需要司法机关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而消协也要尽力协助消费者,通过健全公益诉讼机制来加以解决。(作者为检察系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