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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过期减肥产品 经营者承担退一赔十责任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 10: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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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产品已过有效期仍然出售,买到过期减肥产品的李先生将无证经营者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罗某退还货款190元并赔偿1900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的这一诉讼请求得到法庭的支持。

  明知产品已过有效期仍然出售,买到过期减肥产品的李先生将无证经营者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罗某退还货款190元并赔偿1900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的这一诉讼请求得到法庭的支持。

  李先生诉称,今年4月20日,他在被告处购买了“溶脂8点瘦”和“瘦身配方”减肥产品各一盒,妻子服用该产品后腹泻不止,经仔细查看,发现两盒减肥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李先生认为,被告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要求罗某书面向自己赔礼道歉,退还货款190元并赔偿1900元。

  罗某则向法庭辩称,原告是明知产品过期而故意购买,目的是借机获得高额赔偿,属于购买动机不纯。而且,减肥产品本身就具有排毒通便的功能,服用后有腹泻属于正常反应。纠纷产生后,他在第一时间就答应退货和赔偿,但对方要价太高没有达成协议。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查明,原告以190元价格购买的两盒减肥产品,有效期截止日分别为2009年5月17日和2010年3月8日。今年6月17日,因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就擅自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庭认为,被告明知产品过期而销售,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侵权。原告花钱购买该产品却无法使用,产生货款损失,原告据此提出十倍货款的赔偿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当庭自认其本人并未服用上述减肥产品,没有遭受人身方面的损害,因此,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