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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可收取“增值服务费”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2日 09: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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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刘玉凤

  证监会昨日公布《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大幅降低了基金专业销售机构的“非专业”条件,同时提高“专业”条件;为鼓励销售服务创新,还增设了“增值服务费”内容,并明确收费方式。

  修订稿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为客户资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基金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同时,修订稿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的核心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法定责任。

  针对近年来我国基金销售市场各渠道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专业销售机构发展缓慢的问题。《办法(修订稿)》在基金专业销售机构准入条件的限制上,降低了“非专业”条件,提高了“专业”条件。

  具体包括,将专业销售机构的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注册资金要求从2000万元人民币降低至500万元人民币;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而根据近两年颁布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信息管理平台、销售适用性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实质上提高了销售专业水平的准入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稿中还新设了“增值服务费”内容,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对增值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收取费用的方式修改稿也一并明确,并给予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