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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董监高人员的减持股票行为受到新约束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4日 20: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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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深圳11月4日电(记者何广怀)记者4日从深交所获悉,该所新颁布的有关规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管理以及董监高离任后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主要内容有: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鼓励上市公司董监高追加延长锁定期、设定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监高股份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要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董监高离职情况,督导董监高履行其承诺,并对董监高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据介绍,深交所新采取的措施兼顾了保持创业板公司管理层稳定和董监高股份转让需求之间的适度平衡,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监管,保持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