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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5日 07: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11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同时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有媒体曾报道称央企上缴红利比例或上调5%-30%不等。据悉,上述数据只是财政部在递交国务院会议审议方案中的建议,最终的上调比例仍有待拍板。
“国务院会议原则上要求提高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但具体分红由国资委和财政部来执行,至于企业如何分类,哪一类提高多少,由两部委进一步商讨,最终由国务院确定。”一位接近国资委人士11月4日告诉本报记者。
他还表示,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企业在上交红利以外还要被查账,通过查账,监管者可以更为清晰的判断利润上缴的额度是否合理,以利于今后完善央企上缴红利比例的调整。
财政部数据显示,2007-2009年,我国共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572.2亿元,而据公开数据显示,2007-2009年央企利润共为24772.6亿元,按此推算,央企3年来上缴红利比例仅为6.3%。
新增千家部属企业
“这几年国有企业效益好,社会上有很多议论和批评,认为现在行业利润很好,是不是应该把比例提高一些,把原来没有纳入管理范围的,也就是国资委管理以外的企业纳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这些都是重要的进展。”上述接近国资委人士告诉记者。
根据2007年5月财政部和国资委曾联合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央企被划分为三类按不同比例征收红利,第一类为资源型企业,征收比例为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征收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暂缓三年上缴。
时隔三年,今年5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情况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情况报告,并表示将适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
目前,金融企业和铁路、交通、教育、文化、科技、农业等部门所属中央企业均未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按照财政部此前说法,下一步将在理顺部门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研究扩大试点范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据介绍,虽然此次扩大资本经营预算有1631家部属企业,但是这些企业在经济总量上不见得比国资委的100多家大,再加上这些企业的利润率远不如国资委下属企业,收取的资本收益比例也不会太高,所以收取的红利总量可能也比不上国资委下属的央企。
财政部数据显示,2007-2009年,我国共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572.2亿元,其中2007年139.9亿元,2008年443.6亿元,2009年988.7亿元。
“国资委管理的央企是大头,当时国企改革时就有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留下文化部、铁道部等部委下属的企业,实际上没有解决央企产权管理的问题,但此次至少把他们纳入分红的范围。”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以文化部下属的中国对外文化集团为例,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大型国有对外文化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由国务院作为出资人,并由文化部与财政部分别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集团公司拥有19 家全资境内外企业以及多家控股、参股企业,旗下核心企业为中国对外演出公司(中演公司)和中国对外艺术展览中心(中展中心)。
“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是中国文化企业改革的领头羊,业务归文化部管理,但是财务、资产管理已经放到财政部,这样的企业应不应该上缴红利?只要它有利润可赚,又不处于大发展阶段,不需要大量投资,这样就应该向股东分红。”上述接近国资委人士表示。
“一刀切”还是“一企一策”
目前央企分红最核心的争议在于应该“一刀切”还是“一企一策”——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还是笼统地采取10%、5%甚至更高的比例。
按照现行规定,中央企业税后利润收取划分为10%、5%,暂不收取三类。
“企业利润应该分给股东,还是留在企业里用于再发展,分多少留多少,这完全取决于企业的具体情况,真正的投资者,投了几十甚至几百个亿,肯定会非常精细的研究企业分红问题。现在是刚开始分红试点,就采取行政办法一刀切,10%或5%。”前述接近国资委人士表示,如果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替国资委执行产权管理的企业管理层手中,他就要考察这个行业和企业的总体情况,企业的历史和生命周期状况,由此决定分红的比例,因为这取决于企业再发展的需要。
对此,国务院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表示,“让董事会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和下一步的发展需要来决定是不是分红,以及分多少红。现在很多国企都没有董事会,而这个事情是需要董事会来作出判断,然后提交给国资委这个股东来决断。”
张文魁认为,“一刀切”有它的问题,但是不“一刀切”问题更大。假如是一对一的确定分红比例,一是谈判的成本太高,一是里面的弹性太大,容易出现寻租空间。
“股东有两种回报,一是分红,二是股份增值。从企业发展与长远利益的角度来说,应该是一企一议,央企也就100多家,应该可以做这个事。”前述接近国资委人士表示。
张文魁也表示,假如央企不进行整体上市,那么国企分红只能是要么“一刀切”,要么一对一地谈判,但两种方式都不是最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