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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官员详解创业板IPO“六重门”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 08:5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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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高交会创业投资与创业板长效互动机制高峰论坛17日在深圳举行 资料图

  ⊙据新华社电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曾长虹17日在深圳举行的第十二届高交会创业投资与创业板长效互动机制高峰论坛上,详细介绍和分析了创业板发行监管的流程和关注重点。

  据曾长虹介绍,截至1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监管发行部共审核企业203家,审核通过企业164家,有39家企业没有通过审核。曾长虹表示,长期从事创业板发审工作的经验表明,以下几项重点事项不解决,将会严重影响企业上市融资进程。

  一是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是否仍然保留部分与发行人相近的业务。

  二是关联交易。发审委一方面关注关联交易的种类,利润贡献程度,定价公认性,综合考虑是否构成依赖;另一方面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如果不必要,是否通过合理的手段加以消除。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数额、时间、解决是否彻底,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股人占用发行人的资金。关联方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尤其是密切成员的企业,经营业务与发行人员的经营成果,与经营规模匹配的异常情况。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管理是否存在瑕疵,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监事是否为董事长的配偶;履行监事原则是否存在包庇性。包括财务指标的异常变化,并且有没有合理解释;净利润提高的合理性和秩序性,是否存在人为调整成本费用;来源于重大客户和个别业务的重大收益是否稳定;经营模式和产品、服务品种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所在行业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是否有重大不确定性。

  四是信息披露。一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公开渠道所披露的信息之间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同行业信息对比是否失真,是否存在人为操纵的因素。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误导。

  五是规范运作。在主体资格方面,报告期内主要高管是否稳定,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解决是否彻底。在财务基础及内部控制方面,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以及内部控制能否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最后,在关键商标、技术、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方面。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是否存在较大侵权纠纷和潜在的纠纷,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是否涉及相关违法行为,包括税收违法行为,住房公积金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