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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理财先要搞清“路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16:0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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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与储蓄的关系

  一、储蓄是最安全的,除非银行破产。而理财产品的风险要视具体的产品品种而定,可大可小,可能让你赚钱,也可能会让你亏钱。

  二、储蓄的利息收益是明确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是不能事先明确的,要取决于具体的理财产品的设计和走势。

  ◆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了解自己——要明白理财目的、资金量、理财时间、背景知识、对风险的认识等问题,考虑清楚再付诸行动。

  了解产品——不要盲目跟风,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产品购买,比如对股票比较了解,可以选择股票挂钩的产品,对外汇比较熟悉,则可以选择与汇率挂钩的产品。即便原来没有任何背景知识,也应该在购买前要求银行专业理财人员详细解释。辨别理财计划的期限、投资方向,辨明理财计划是否保证最低收益、是否保证本金,是否约定产品自动终止的条款,是否赋予一方或双方在约定时间具有主动提前终止产品的权力。

  了解金融机构——事先了解哪些金融机构可以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每个银行在理财产品和配套服务方面的特色和专长,选择自己最信赖的金融机构。

  ◆四种收益率

  我们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看到的“收益率”实际上都是 “预期收益率”,甚至是“最高预期收益率”的概念。只有当产品到期,银行最终计算出来的收益率才是 “实际收益率”,这很可能低于最高或预期收益率。理财产品完全可能产生 “负收益率”。此外,储蓄也不是高枕无忧的,储蓄利率如果低于通货膨胀率,实际利率就是负数,获得的利息很可能不够弥补本金贬值部分。

  ◆理财产品的风险

  “高收益必定伴随着高风险,但高风险未必最终能带来高收益”——这是在任何投资活动前都必须牢记的规律。在投资理财产品时,不应只看到收益而忽视风险。

  一、应选择专业理财人员提供服务。

  二、保证收益类的产品与存款不同,一般都会有附加条件,附加条件所带来的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在购买非保证收益类产品前,应要求银行提供令人信服的预期收益率估计依据。

  三、可要求理财业务人员揭示产品的全部风险,描述可能发生的最不利的投资结果,以及规避风险的各种可能方式。

  ◆小心“不当销售行为”

  法律对商业银行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有明确的规定,应当自觉防范银行可能出现的如下 “不当销售行为”:

  一、银行的一般产品销售人员而非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

  二、银行在向客户说明风险时,没有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没有配以必要的示例,没有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三、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没有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凡是因商业银行没有根据每个投资者的风险属性销售与之相匹配的产品,或是没有充分地向投资者揭露风险,从而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的销售行为,都属于“不当销售”。

  上海银监局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3865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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