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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处罚上限或再度提高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18: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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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下称《处罚规定》)作出修改。

  修改后的规定草案将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作为惩处重点,加大了处罚力度。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发布实施,此后于2006年、2008年两次进行修改。

  从11月中旬开始,我国各级政府掀起了稳定物价的“政策风暴”。1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作出部署。20日,“国十六条”出炉。

  昨天的会议指出,最近,国务院出台了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若干政策措施,取得了初步的效果。针对当前价格秩序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依法严厉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有必要修改《处罚规定》。

  按照2008年《处罚规定》中处罚力度作出的修改,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这些措施主要是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虽然新修改的《处罚规定》还没有公布,但就如何“加大处罚力度”而言,依然有相关规定可参考。

  近期以来,“蒜你狠”、“豆你玩”等一批流行语在相关产品价格高涨的背景下应运而生。而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对外表态中强调,现有法规对于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明显不足。

  国家发改委7月公布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罚款上限比现有法规允许的最高额增加了一倍。

  发改委近日在其网站公布的一条消息显示,来自6个省份的多家企业被发现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出售0号柴油,被作为“违法典型案件”公布,这些企业涉及多收的柴油价款总额超过800万元。

  发改委表示,对上述价格违法案件,已责成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肃处理,除没收高价售油多收价款外,最高处以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