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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决定专项检查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3日 21: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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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3日电 记者3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决定今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规范高管薪酬管理。

  根据通知,本次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

  通知明确,本次检查范围为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金融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负责人。

  检查内容包括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测算情况、绩效年薪测算情况、薪酬兑现情况、福利性收入情况、监督与管理情况。

  通知要求,被查单位应对高管薪酬进行认真清理,据实填报相关报表,在检查组进点前准备好工资薪酬等相关资料。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指定检查联系人,提供必要工作场地,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予以确认,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各专员办要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财政部。各专员办要确保检查情况事实清楚,发现的问题定性准确,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财政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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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监[2010]112号

  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驻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宁波、安徽、山东、深圳、宁夏、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0号,以下简称《薪酬审核办法》)等法规规章,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规范高管薪酬管理,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