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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旅客迟到票作废违反《合同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5日 12: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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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没有及时赶到火车,无疑有过错,但这种过错,不代表他所有的权利都没有了。

  12月1日,铁道部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开始实行,新规规定:除了动车外,赶不上其他列车的,车票将作废,不能改签;而原来普通列车旅客如办理改签,最晚可在开车后2小时。此举引起轩然大波。

  旅客迟到之后,车票就作废,这公平吗?

  乘客与铁路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它既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规定,也适用《合同法》中“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的特殊规定。

  旅客没有及时赶到火车,无疑有过错;这种过错,不代表他所有的权利都没有了。另一方面看,铁路没有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就收了他的车票钱,这公平吗?《合同法》“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里,立法者分摊平衡了客运双方的责任,其中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没赶上车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很明显,国家没有赋予承运人单方面宣布车票作废的权利,而是规定乘客有一个“改签”的机会,只有在逾期之后,才丧失了所有的权利。

  而铁道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旅客迟到不给改签的解释“理直气壮”:主要依据是合同法关于一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这有道理吗?

  咱们退一步说,铁道部门不打算承担《合同法》第295条规定的旅客迟到后退票或者改签的责任,直接说:你旅客迟到,我就有权“解除合同”。何谓“解除合同”?就是恢复到双方没有合同关系的原初始状态。问题是你铁路部门自己还拿着旅客的车票钱,这叫哪门子的“解除合同”?这叫不当得利。而且按《合同法》里关于“解除权”的规定,即便是单方面的解除合同,铁路方面也必须履行“书面通知”旅客的义务,你们有打算履行这个法定的义务吗?

  此外,面对公众的质疑:我们旅客迟到,票就作废;那火车晚点呢,你怎么不赔偿呢?铁道部门的回答同样让人大跌眼镜:目前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不是国家没有规定,只是铁路系统的“家法”没有此规定。列车晚点就是合同违约,按《民法通则》、《合同法》,铁路方面就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只是铁路自家定的规章从来不写上这一条。也不奇怪,就在两三年前,铁路部门还在按1979年的一个文件规定,对火车撞死人,只“依法”提供150到300元的救济金呢!

  一方面,旅客迟到,依“国家规定”(《合同法》),铁路有义务与旅客约定一个迟到之后退票或者变更的期限,铁道部却自己修订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作为部门规章,充当“国家规定”,自我授权。另一方面,“国家规定”白纸黑字,合同违约应该赔偿,铁路运输岂能例外?  □沈彬(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