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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08: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证券报
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报综合报道 ○编辑 刘玉凤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昨日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扩展了审计对象范围,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上述负责人表示,《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审计目标,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此外,也将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上述负责人介绍,1999年5月,两办《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据介绍,最新发布的《规定》则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负责人称,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规定》还对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