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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10: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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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12月9日发布《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同时要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市场价格调查及明确供货主体等措施。

  《意见》指出,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并鼓励通过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降低药品流通成本。

  《意见》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指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采购。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机构利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

  《意见》要求,要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各省级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同时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

  供货主体上,原则上用量大(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

  另外,《意见》提出要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等行为,给予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得允许其参与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等处罚。

  《意见》还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省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采购机构对基本药物采购直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