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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意收紧险企次级债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09: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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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了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相比2004年施行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办法》不仅对次级债的监管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措施,同时也对其使用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办法》在申请发行次级债的主体方面提出了新的约束,其中包括开业时间超过3年;上一年度末动态偿付能力预测 (基本情景下)未来一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于100%;上一年度实现盈利以及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等。

  相比2004年的 《暂行办法》,《办法》的总则中增添了两条新的规定,一是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二是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以上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对次级债的依赖,避免系统性债务危机的爆发。

  一般来讲,保险公司的盈利周期往往超过3年。由于新开业保险公司业务扩张较快,很容易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根据《办法》规定,这些公司由于尚未盈利,所以无法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金,以往保险公司常见的用发行次级债来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办法将受到遏制。由此来看,未来新开业保险公司的融资可能会更加依赖增资扩股。

  同时,《办法》还规定,募集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次级债募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次级债募集工作;募集人应当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次级债的登记、托管机构,并可代为兑付本息;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

  另外,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办法》对原有的条款进行了更多的限制。《办法》要求申请发行次级债的主体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而先前为5亿元;《办法》要求,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原先要求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0%。对次级债的托管和用途进行限制,也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未来风险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