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8日 07: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业界寄望“推”及内幕交易
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的责任归责中,将引入过错推定原则。有证券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信息披露违法的过错推定能够在《证券法》中找到依据,业界更期待的是在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件中引入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为加大力度打击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近日制定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即将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昨日晚间,证监会网站发布了这份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称将对“董监高”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行政违法责任。
《征求意见稿》此次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分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四类。若发行人、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监管方可根据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职责等信息,推定其负有责任。除非这些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忠实、勤勉地履行了“保证”义务。这一新的规定,来自于《证券法》相关法条的内在逻辑。
2007年至今,证监会共作出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处罚决定70份,占全部处罚决定的37%,共对近600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对54名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将7起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虽然,在信息披露违法中引入过错推定原则得到业界肯定,但法律界人士也指出,目前还需要积极推动将过错推定原则进一步扩展到打击其他形式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中,特别是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费国平曾在本报撰文指出,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认为,将《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引入证券市场,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管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