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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创业板四大猜想:加快推出直接退市制度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09: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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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创业板推出元年,作为“摸着石头过河”的新生事物,创业板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上,新股爆炒、成长性分化、高管离职减持等成为市场持续关注的热点话题,而监管部门也审时度势,有针对性地推出了多项新措施。

  在即将到来的2011年,创业板在制度上又会有哪些创新之举?市场人士认为,从中小板发展轨迹来看,创业板今后两三年这个时段至关重要。在当前游资炒作盛行的情况下,陆续出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可能被市场炒作,加剧创业板波动。2011年创业板有望在直接退市、打击违规炒作、加强公司治理等多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

  猜想一:

  加快推出直接退市制度

  今年以来,关于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9月,深交所把最新修改的创业板退市办法草案上报证监会,证监会已成立专门小组研究退市制度。不过,该研究并不限于创业板,而是统筹研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从创业板公司披露的2010年中报业绩来看,业绩分化态势进一步加剧。创业板净利润增长前十名的公司,上半年实现高达147%的平均增长率,但从整体看,只有79%的创业板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还有21%的公司净利润同比下降,主营收入和净利润增速均超过30%的公司不足两成。无论从横向还是纵向比较,创业板今年中报业绩增速均出现放缓趋势。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业绩分化加剧,但从中小板运作的经验来看,预计两年内创业板出现退市的可能性比较小。不过,创业板设立时间比较短,目前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和包袱,可以先行一步试行直接退市制度,为退市制度改革积累经验。此外,尽早明确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也有助于为市场过度炒作创业板的行为降温,并有较充足时间对投资者进行广泛深入的风险教育,进行相关风险防范工作的准备。

  不过,业内人士也认为,直接退市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投资者司法救济等相关制度的完善,需要统筹研究审慎推进。

  猜想二:

  推动发行制度改革

  自创业板推出以来,市场对其发行存在的“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募集资金)现象一直争议不断。目前,监管部门正在推动第二阶段发行体制改革,目标是更加市场化。

  存量发行是其中关注的重点之一。不少市场人士认为,由于存量发行需要循序渐进,可以在创业板先行试验,以积累经验。

  创业板的轻资产特征,可以通过试行存量发行来遏制超募问题,并对促进IPO合理定价起到积极作用。此外,在新的一年里应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市场约束功能,完善投行的核心功能,要让中介机构和保荐人在发行中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猜想三:

  监管加压防爆炒

  作为盘子小、概念足的板块,创业板从诞生起就面临被爆炒风险。深交所对创业板的风险防控、投资者教育始终未放松,并创新性地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两年及以上经验的投资者才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并且要进行风险评估。

  在首批28家新股上市前,深交所于9月23日发布了《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创业板在中小板现有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20%、±50%临时停牌阀值的基础上,新增±80%停牌阀值且直接停牌至14时57分。并在首批新股遭到爆炒后,持续发布风险提示文章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取得了显著效果。深交所还根据市场变化,对炒作“高送转”、借新兴战略产业扶持政策出台炒作创业板新技术等现象,不断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

  此外,深交所对涉嫌操纵吉峰农机等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账户进行了限制交易等措施。数据显示,截至11月共有29个投资账户被限制交易,数量远高于2008年的12个以及2009年19个。今年11月19日,深交所发布《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指导证券公司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及客户管理,建立起适应创业板交易特点的监控指标体系,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客户的资金规模、交易活跃程度、异常交易行为发生频率等情况,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创业板发行市盈率不断创下新高,资金过分炒作创业板的风险仍然存在,给创业板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明年监管部门有望从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加强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等违规行为的打击、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推出更多有效措施。

  猜想四:

  公司治理再出重拳

  最近一段时间,中小板公司胜景山河在上市前夜被叫停事件颇受市场关注。此前,创业板公司苏州恒久也因信息披露造假未能上市。从海外创业板成败来看,市场崩盘或关闭均与上市公司业绩造假有关。业内人士认为,2010年连续出现的中小板、创业板拟上市公司涉嫌造假事件,将促使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对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提出更高要求。

  目前,创业板公司发行的超募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而已上市公司的超募资金正逐步进入发挥作用的关键期。一些创业板公司已展开并购重组。今年1月,深交所发布的“1号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就对超募资金的用途做出了严格限制,强调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可以预见的是,创业板募集资金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将是监管部门持续关注的问题。

  此外,创业板公司股权激励也在今年全面启动。处于新兴行业的创业板公司具有“小”、“轻”、“快”等不同于主板公司的特点,也需要监管部门尽快完善适应创业板市场特征的制度安排,如小额快速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