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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夸大收益埋隐患 法院提示投资者勿轻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09: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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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高改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通报,自去年以来,该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受理银行理财纠纷案件共计80件。该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表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上海地区受理金融类案件较多的法院,近年来当地银行理财纠纷增多,涉及案件呈现上升趋势。

  宋航提示投资者注意,银行理财产品在设计时可能风险揭示得不够清晰完整,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夸大收益、回避风险的问题。因此投资者不要脱离书面条款,轻信销售者的承诺购买产品。

  应加强产品营销管理

  上海的喻先生在某外资银行开立理财账户,该银行指定陆经理作为客户联系人,银行的一切通知、建议等均由陆先生联系、传发和签署。2008年下半年,喻先生投资的基金不断亏损,至2008年10月14日,其账户价值已由190万元跌至124万余元。喻先生决定退出,但陆经理一再劝阻,并在银行向喻先生提供的投资组合收益报告上签名承诺“自2008.10.14起,保证账户价值不低于124万余元”。至2008年10月28日喻先生赎回全部基金时,账户内仅余88万余元,实际又亏损35万余元。喻先生向银行主张损失赔偿未果,遂起诉要求判令银行与陆经理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35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陆经理代表银行向喻先生作出“保证账户不低于124万余元”的承诺,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违反了最高院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该承诺无效。其次,陆经理的承诺是加大喻先生理财风险的直接原因,致使喻先生承担了本可避免的风险。对此银行方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喻先生因此受到的损失。再次,陆先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喻先生35万余元。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银行自愿补偿喻先生32万5千元。

  法院认为,银行员工为了留住客户、确保营销业绩而对客户作出不实承诺,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加大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购买理财产品切忌盲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学东介绍,在银行理财产品纠纷中,投资者即原告,很多都以银行存在欺诈或误导为由要求撤销理财合同。这部分诉讼请求占到了全部理财产品诉讼的60%左右。但这部分诉讼请求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院支持。像上文的陆经理那样直接以书面形式确认承诺的只是极少数。

  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还成立了从事金融商事案件的专业审判庭。自今年1月份正式成立以来,至10月25日,共受理金融商事案件二百余件。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保险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和证券类纠纷,分别占到金融案件收案总数的34%、23%和10%。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占收案数3%。

  宋学东介绍,一方面,金融机构在发展理财产品过程中,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存在脱节,产品的风险揭示不够清晰完整,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收益、回避风险问题,或者向明显不合适的对象推销风险较大的产品。为此,金融机构有必要做好法律评估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全面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由于保值增值、通胀预期考虑,不顾投资理念、金融知识方面的不足,盲目购买理财产品,购买了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应的产品,或者脱离书面条款,轻信销售者的承诺购买产品。

  “这些问题都是诱发纠纷的潜在因素。就金融机构的问题我们已经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向其本身和监管机构提出并得到积极回应。”宋学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