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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1号文件开启人民币境外直投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4日 08:5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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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公布,人民币国际化再下一城

  每经记者 李静瑕 发自北京

  2009年7月 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5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境外试点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2010年6月22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境外地域扩展至全球。

  2010年10月 新疆启动跨境贸易与投资的人民币结算试点。

  2011年1月 温州发布《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年度总额不超过2亿美元。

  2011年1月13日 中国银行位于美国纽约的分行已开展针对美国客户的人民币交易业务,允许美国的公司和个人通过在该行的账户买卖人民币。

  2011年1月13日 央行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新年伊始,人民币迈向国际化的步点骤然加快。

  昨日(1月13日),央行新年1号文件公布实施《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启动人民币境外直投试点。

  同一天,中国银行位于美国纽约的分行开展了针对美国客户的人民币交易业务。

  而在一周前,温州获准国内首家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

  从2009年7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的一年半时间内,人民币跨越了境外结算货币到投资货币的重要阶段。

  撕开资本项目开放口子

  《办法》支持境内机构,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其中,境内机构是指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

  “该办法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让人民币走出去的相关法规中重要的一项。可以说也为资本项目开放撕开了一道口子。”丁志杰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久前,央行行长周小川曾表示,“以直接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率先实现直接投资基本可兑换”。

  “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速度是超出预期的,可以这么说,在刚刚启动试点的时候,并没有想到人民币走出去的规模经过将近两年的时间会以千亿计算。”丁志杰表示。

  招商银行宏观与策略分析师徐彪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目放开是一对双胞胎,其中一个步子迈得快,另外一个也会迈得越快。此办法的实施,实际上也是我国人民币走出去的一大步。

  “国内资本项目的开放,主要有两种渠道,首先是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在境外进行投资。这就是温州试点的方式,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进行境外投资;另外一种渠道就是境外直接人民币投资,这就是办法所规定的类型。”徐彪分析表示,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资本项目下开放的脚步也会随之而加快。

  人民币回流渠道需看准时机

  该办法的实施,让业界看到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已经由最初的贸易结算走向了直接投资。

  “这个试点的推广,前提还是要境外的国家或者企业能够接受人民币。现在这个时点上面,容量是比较小的。未来来看,人民币的境外需求会越来越大。”丁志杰分析。

  徐彪也称,初期试点的规模估计不会太大,这也取决于境外对人民币的需求问题。“在人民币走出去迈开步伐的同时,人民币回流渠道的瓶颈也显现出来。”

  他分析认为,境外的个人或者企业持有人民币之后,是需要让它起到货币的真正作用。首先就是可以购买商品,目前这一点可以做到。但是,对于货币的需求,还要有投资需求、价值的传承与储备需求等,可以购买投资产品,包括到中国。

  香港作为人民币离岸市场的起点,也是内地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平台和跳板。根据香港金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与2009年,內地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额分別为559亿美元和565亿美元,其中69%(即386亿美元)和63%(即356亿美元)是投资到香港或经由香港投资到全球各地。

  人民币境外直投便利化

  上述办法指出,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同时银行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该办法第七条中还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后,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15%。

  “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首先是在投资中可能有这样一个程序,其次还是央行在为企业投资风险进行把控。除了一些大型央企在海外并购、股权投资等方面有足够的经验,剩下的企业都缺乏经验,有个前期费用的标准控制,可以降低企业投资的风险。”丁志杰分析认为。

  不过对于特殊的情况,该办法也表示“如确因境外并购等业务需要,前期费用超过15%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