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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控保险机构对外担保 防范保险经营风险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2日 09: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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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通知称,为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保险经营风险,自今年1月20日起,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保险集团公司也不得为下属成员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通知发布后,保监会将加大对保险机构对外担保的监管力度,对违规对外担保的保险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在禁止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同时,保监会同时强调,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三种行为并不在禁止之列,即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以及海事担保。

  按照保监会规定,保险机构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披露,并且评估偿付能力时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予以扣除。而各保险机构应当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并健全分支机构内控,强化印章管理,切实消除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的风险。

  “各保险机构应当对照通知要求,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制度进行梳理,对其中涉及对外担保的内容进行修改。”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保监会已经要求各保险机构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清查,并于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保监会。“对于已经发生的属于本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原则上应当于6月30日前予以解除,并于7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保监会。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解除的,也应当向保监会提交延期解除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