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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十五条房产调控政策出台 未提及征收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7日 07: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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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6日,北京市正式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未来持北京暂住证的外来人口家庭在京只能购置一套住房,而且必须持有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值得关注的是,该《通知》关于税收条款中并未提及准备征收房产税的事宜。

  限购令

  限购令实际并不仅仅局限于外来人口。

  根据《通知》,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与此相对应的,在信贷要求上,北京市要求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

  除此以外,北京市提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土地供应

  在土地供应方面,《通知》要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并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在税收方面,“京十五条”提出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保障房建设

  在保障房建设方面,《通知》明确表示,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强化正面引导

  有意思的是,此次“京十五条”房地产调控政策首次把“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放入调控政策当中,要求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