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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新监管工具近期出台 银行面临再融资压力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2日 07: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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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婷婷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银行将面临新一轮再融资压力

  银监会有关人士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银监会正在就利用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对商业银行实施新的审慎监管框架起草指导性文件,并将于近期出台。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去年刚刚通过5400亿元巨额外源融资,初步解决资本问题的国内商业银行来说,这无疑意味着新一轮的再融资压力。

  “中国版巴Ⅲ”

  记者获悉,在此前银监会某内部会议上,银监会方面曾表示,加快推动“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的同步实施,并行推进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工作,并将各类缓冲与附加以及风险权重与重大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挂钩。从2011年起步,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实施新的国际标准。

  去年9月初,银监会曾下发《新四大工具实施要求简表(讨论稿)》(下称《讨论稿》),就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流动性指标和杠杆率四大监管工具征求银行意见。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复,具体指引已进入最后一轮意见征询。

  根据《讨论稿》,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6%、8%和10%,而这些指标分别高于巴塞尔协议Ⅲ的4.5%、6%和8%的要求。同时,大型银行还要增加一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

  此外,监管层还引入了超额资本的概念,这部分比例在0~4%之间,必要时可以调整为0~5%。

  为防止过快实施更高的资本标准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巴塞尔委员会安排了过渡期,即自2019年开始正常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最低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而讨论阶段的“中国版巴Ⅲ”在过渡期设计方面显得更为紧迫,多数指标要求商业银行2011年开始实施,最晚2016年达标。

  银行承压

  对于最终敲定的具体监管指标数值以及过渡期等细节,上述银监会人士并未透露。

  但此前,银监会曾表示,巴塞尔委员会定量测算结果表明,按照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国内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在新兴经济体中也位居前列。总体来看,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对国内银行的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影响值得关注。

  一股份制银行风控部负责人表示,新的资本监管指标对刚完成一轮再融资的中国银行业来说,2011年当年的压力不大,基本都能符合监管要求,但2~3年内的情况就不好说了。

  兴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研究报告也表示,如果资本充足率要求在未来三年不断提高,假定大型银行在现有水平提高0.5个百分点、股份制银行提高1.5个百分点,最终两者都提升至12.0%,则即便维持目前的政策性利差格局,我国上市银行都不可能完全利用盈利来内源式地完成资本补充。